有市民甲咨询借款问题,据甲表述,其与乙为朋友关系,2022年3月乙向其借款2万元,承诺年底还清,届时支付相应利息。同日甲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乙,甲碍于情面没让乙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甚至表示没向甲借过钱。 法律分析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宋丙伍律师表示,因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且乙否认借款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甲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甲可收集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甲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建议大家在出借资金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保留好支付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尽量不要交付现金,因现金支付很难举证,且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大额现金交付很容易被认为不符合常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