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名钓鱼爱好者,某日甲前往鱼塘垂钓,其钓位选在一处高压电线下,在抛竿过程中甲触电倒地,随后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妻子认为鱼塘和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对甲的死亡负责。鱼塘经营者表示甲是触电身亡,与鱼塘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压线路经营者表示事发区域有多处警示标牌,已尽到提示义务,甲明知此处危险,仍在此垂钓,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律分析: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宋丙伍律师表示,受害人甲系高压触电身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无证据证明甲的死亡为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高压线路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尽到提示义务和甲自身存在过失仅能减免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鱼塘经营者在高压电设施附近从事经营活动,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应的危险性,却未封闭相应区域,也未对甲进行警示劝离,其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高压线下垂钓具有危险性,且在多处警示标志下,仍选择在高压线下垂钓,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宋丙伍律师提醒广大市民,钓鱼本是一件有趣的娱乐活动,但是各位钓友在垂钓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问题,远离高压电线。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220kv电压等级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为3米。也就是说3米以内高压就可能击穿空气,造成触电。市面上常用的钓鱼竿和钓鱼线的材质大多无法起到绝缘作用,所以决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勿用生命垂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