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通过朋友介绍与乙结识,乙表示其在某学校任职,可以帮忙解决教师工作和孩子入学问题。甲为给妻子、孩子谋得“好工作,好学校”,先后转给乙6万元的“人情费”“中介费”。转账后事情迟迟未解决,甲多次催促乙,乙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拒绝归还钱款。那么,乙是否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这笔钱款呢? 法律分析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宋丙伍律师表示,“请托”行为在司法裁判中存在分歧,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有些法院认为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请托事项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受托人负有返还义务。有些法院认为受托人没有合法根据收取请托人财物,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山东高院发布的案例认为违法“请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请托”行为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我们应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努力实现自己的目标,切勿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