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5日,甲向乙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以各种理由拖欠。2023年10月乙将甲诉至法院。庭审中,甲承认欠乙3万元,但辩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乙表示其多次上门或通过电话催讨,并提供了与乙的通话记录,法院认为乙出示的通话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过通话往来,无法证明通话的具体内容是催讨欠款。因乙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节,法院认为甲的抗辩成立,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宋丙伍律师表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律制度。通俗地讲,诉讼时效是一个“有效期”,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债务人承认未还款,只要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抗辩事由成立,法院就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中,甲乙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乙于2023年10月提起诉讼,此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乙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节,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取得永久性抗辩权,但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胜诉权,债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由此可见,诉讼时效经过也并非会必败无疑。 在此,提醒大家及时行使权利,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法律救济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