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十岁的于某,身体每况愈下,儿女不放心他独自居住在老家,于是商议轮流赡养照顾老人。于某一儿一女,儿子在北京工作生活,女儿则在成都忙碌生意,于某在儿子与女儿家里轮流养老,平均每三个月被两个孩子来往接送一次。旁人瞧着老爷子和旅游度假一样,而于某却觉得远距离来往于两地,舟车劳顿不说,还浪费自己子女的时间,并且儿媳妇性格强势,女婿则有些孤傲,使于某常常有寄人篱下的感觉。两年下来,于某希望结束这种轮流养老的生活,但不知怎么办才好? 法律分析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王延峰律师表示,在多子女家庭中,轮流照管父母晚年生活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但对于年迈的父母来说,可能并不是他们想要的安度晚年的最佳方式。年老体衰,精力有限的老人更向往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而不是来回折腾,并且需要费心处理与每一位子女所在家庭的关系。况且也常有子女因为轮流照顾父母产生矛盾。对此,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在此原则下,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即子女可以在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分工,让老人安享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