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乙转账8万余元,转账多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其中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3.5万元,转账备注为“购买三金首饰”。同年10月,双方分手,分手后不久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经审理,法院认为特殊日期、特殊金额的转账为一般赠与,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转账备注为“购买三金首饰”的3.5万元具有彩礼的性质,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婚姻无法实现,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乙应返还该笔款项。最终法院判决乙退还“三金”价款3.5万元。
法律分析: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宋丙伍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行为,在未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形下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赠与行为发生后,并未缔结婚姻,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受赠方理应退还所收款项。 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