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杨某结婚后不久,便生有一子于小某。平日里夫妻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又因于某经常以生意应酬为由,在外喝酒后夜不归宿,久而久之于某与杨某夫妻二人之间感情逐渐疏远,直至杨某发现于某有婚外情。愤怒之下,杨某选择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一年以后杨某与于某协议离婚,于某以多支付财产补偿为代价获得了儿子于小某的直接抚养权。 因为于某常年经商在外,无法陪伴孩子,无法对于小某进行良好的教育,同时又因为于某性格暴躁,多次酒后殴打儿子于小某,使得于小某很快成为学校里的“问题少年”,经常逃学旷课去网吧上网、打游戏,并结交社会不良少年。杨某得知儿子的状况后,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于某的监护权,并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法院判决支持杨某诉请后,于某以被剥夺监护权为由,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杨某与于某就抚养费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杨某再次将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于某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此,法院会支持杨某的主张吗? 法律分析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王延峰律师表示,从法律关系上看,监护资格和抚养义务是区分的,二者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如果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利用监护权侵犯监护人的利益,经过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是可以撤销其监护的资格,重新确定监护人的。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案中,于某和于小某间存在血缘亲情关系,不会因于某与杨某离婚以及于某监护权的被撤销而消除,因此,于某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第2款: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第42条: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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