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8岁的小明吃过晚饭跟随爸爸在小区广场散步时,看到大家都围着一只非常可爱但未拴绳的宠物狗,小明也想上前查看。在小明离宠物狗还有五六米的时候,宠物狗突然扑向小明,小明受到惊吓后不慎摔伤住院,花费医疗费3000元。宠物狗主人李某认为宠物狗并没有跟小明接触,不愿承担责任。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明及其父亲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明各项费用5000元。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杨知州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虽然小明摔伤并非宠物犬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李某在休闲散步期间未拴绳出门遛狗,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李某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小明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