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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处理

时间:2016-03-14 11:02   作者:admin 点击: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宣传材料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不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采取不同措施:一、对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也可报警处理。在采取该项措施时,当事人双方应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成因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并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位置,再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配装部位损失状况、向保险公司报案勘测现场等,并作成书面材料,双方当事人签字。二、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
2、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现场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迹和物证,是公安机关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很好地得到保护,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的破坏,就会给现场勘查带来困难,也可能会影响到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意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肇事逃逸,导致无法准确地分析、认定事故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在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重大事故,根据规定:(1)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4)交通事故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具有恶劣情节的,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另外,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完全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4、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后果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其造成的伤害后果涉及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地赔偿和救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醉酒驾驶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对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事故受害人可主张哪些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致人受伤的,应当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致人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6、事故责任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受害人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受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诉讼时效届满,会丧失胜诉权而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8、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法律对财产保全措施也进行了限制,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的权利。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采取诉讼保全须是给付之诉;(2)必须具有保全的必要性;(3)申请人须提供担保。
10、问: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否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驾驶人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赔偿责任,但由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11问: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当事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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